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 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8〕14 号)规定:
为服务和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明确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具体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